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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5月1日起虚拟运营商业务转为正式商用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8-05-07 11:53   作者:夏冰   关键词:工信部,商业,工信部,商业  阅读量:6895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官方微博消息,工信部今天发布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俗称虚拟运营商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工信部要求,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告提到,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通告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通告称,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通告还称,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互联互通等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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