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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创新创业中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8-09-02 18:16   作者:樊华   关键词:企业,创业,创新,企业,创业,创新  阅读量:12127   

中新社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 赵建华)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30日在北京举行的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中国财税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刘宝柱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活动随之遍布全球。

刘宝柱表示,在政策设计时,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作了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体现了中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致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导向。

刘宝柱认为,新规定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中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介绍说,为了进一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还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不断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

付树林介绍,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今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避免“数据反复填”。

付树林还表示,2018年12月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实现即时办结,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为创业增添便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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