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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暂行办法:满足三项条件可申请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7-12-29 11:44   作者:柳暮雪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  阅读量:8199   

继半个月前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引入“提供流动性支持”条款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保障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和加强监管,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专门的配套文件《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条件、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式、流动性支持的实施及后续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监管部门需要从制度上作出前瞻性决策,防止当前行业现状与五年、十年前的规范之间有相互不适应的情况出现。“尽管有些问题现阶段并没有发生,或仅发现行业内部存在瑕疵,但监管层及时进行弥补是非常正确的做法。”

申请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流动性支持”指保险公司在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情况时,经保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的方式处置风险的行为。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保险公司如果要申请保险保障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对此,郝演苏解释称,作为拥有经营实体的股东,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或市场因素,存在为保险公司注资、增资的困难。这就可能出现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接受支持期间限制分红等行为

关于流动性支持的具体方式,征求意见稿阐明,保险保障基金可以采用提供借款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形式给予流动性支持。保险公司在接受流动性支持期间,不得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对外借款、财务资助、代付(垫付)或提供担保;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以及有关金融产品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限制扩大经营费用和支出;限制增加聘用员工,或与现有员工补签、续签含有高额薪酬及赔偿内容的劳动合同等。特殊情况下,保监会也可以限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后续风险管理方面,如果流动性支持期满而保险公司确实无法按期还款,可申请延长还款时间,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逾期或展期后逾期的款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按照约定处置担保财产,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或按照约定条件将债权转为股权。

而对于那些虽难以按期偿还,但具备可行的融资方案和退出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权清晰,信用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采用债转股或者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流动性支持后的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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