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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禁止传播未删减版视频各大网站仍未落实

来源:奥华视窗    发布时间:2017-06-03 12:24   作者:安远   关键词:禁止,网站,视频,禁止,网站,视频  阅读量:7035   

本报讯(记者 祖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任何平台不得再传播综艺、电视剧“未删减版”等要求。

不过,截至昨日发稿时,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在各大视频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未删减版”、“完整版”关键词,还能找到《择天记》、《剑仙云之凡》、《守护丽人》、《宫锁连城》、《萨德克巴莱》、《驴得水》等电影、电视剧的各种版本。

我国电影和电视剧在公开放映前,要经过两轮审核:其一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审核,特别是一些外国拍的影视剧,由于文化、信仰等不同,可能存在一些不宜的镜头。因此,新拍和引进的影视剧中上映前相关文化、广电部门审核时,会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提出要求,对这些镜头或片段进行删减、剪辑,然后才颁发许可证,比如印度电影《摔跤吧,爸爸》上映时被删了21分钟;其二,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前,还要考虑收视率、播出集数等因素再次进行删减。比如,年初播出的《大秦帝国》第三部《崛起》在电视播出时为34集版本,网络版则为40集。这些特供网络的“未删减版”、“DVD版”、“完整版”也成为视频网站吸引会员的利器。

此次《通知》中,广电总局则要求视频网站不得播出任何“未删减版”作品。《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标准同一。 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 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不允许在广播电视上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此外,《通知》指出,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 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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